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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评分标准

时间:2013-01-16 00:00 来源:航空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后勤保卫处是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设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组织定期的宿舍检查和经常性巡查,确保学生宿舍安全,维护良好生活秩序。
第三条学生宿舍建立宿管员值班制度。未经允许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应当进行登记;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遇有人员将物件移出宿舍楼时,宿管员应查验身份证件,并对物件进行登记。
 
第四条学生宿舍建立义务消防队。宿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检查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损坏或经过有效使用期的情况必须及时报修或更换。应切实保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受损坏,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并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及时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人为原因造成宿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第六条学生在宿舍楼内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火锅、电熨斗、“热得快”以及其它功率超过400瓦的电器。
(二)禁止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不合格、劣质、自制和所有纯阻性电器。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炉具等危险火源;不准抽烟;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七条严禁私自拆动用电、用水装置,一经发现核实,按照偷窃行为论处。
第八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 学生不得在23:30后进、出宿舍楼;夜间如遇学生突发疾病需要立即送医院等突发事件,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在事后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第十条禁止携带国家禁止的管制器具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应将携带的管制器具按规定主动上交学校保卫部门,否则学校将提请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其他人员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学生宿舍时,应及时劝阻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应立即派人收缴,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禁止损坏学生宿舍楼内的公共物品。否则,学校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禁止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从高空抛掷物品。
第十四条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的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自行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在外出和晚上睡觉时,要将贵重物品及现金、存折等妥善采管;如发现失窃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部门和宿管员报案。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商业性活动。凡发现学生或外来人员有经商行为的,宿管员应及时制止,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互联网管理规定使用网络,禁止收集、制作、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一经核实,将严格依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任何人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2011 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8月26日起实施,原《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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